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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1〕121号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住建〔2021〕12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标〔2020〕22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造价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服务“一带一路”和自治区强首府战略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3月15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服务“一带一路”和自治区强首府战略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实施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发〔2019〕32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标〔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先行、先立后破,形成可复制的经验,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工程造价改革以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为目的,以“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为导向,减少政府对市场形成造价的微观干预,达到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工程造价宏观监管方面的作用。通过试点项目,配合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建立完善合理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强化施工合同履约监管,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提升南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模式的转变。 二、试点内容 (一)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计价依据体系。 1.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立国际通行的计价模式。在自治区领导小组出台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构成改为全费用综合单价相关计价指导意见后,结合南宁市针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在试点项目中试行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规定。 2.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计价体系,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开展估算、概算、预算及信息价的计价体系建立工作,通过定额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国有投资项目参照政府发布的定额及信息价结合市场询价进行动态调整后编制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及竣工结算。 3.完善多层级指标分析模型,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共享机制。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多层级指标分析模型。在自治区领导小组制定适合广西区实际情况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后,联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建局、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及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南宁市BIM技术运用管理平台积累国有投资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且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整理已结算工程项目的多层级造价指标,为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的编制及动态管理提供多渠道的基础数据。 4.构建多元化的造价信息服务方式供市场主体选择,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询价。 (1)按照“减量提质,优化服务”的原则,重点做好“质重、价高、量大”的主要材料信息价发布工作,同时为解决工程造价信息更新频次不足的问题,制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材料市场指导价异动调价机制,通过规范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的建设工程材料大幅度价格波动调整的程序及比例,针对出现价格波动的材料发布市场指导价指导建设双方及时跟踪控制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2)搭建市场价格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搭建市场价格发布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优质优价”的工作原则,为解决劣币驱除良币问题,制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等级指引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工作指引两项工作规则,在参建各方积极提升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同时通过规范的市场询价定价工作规则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自主询价。 (3)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整理发布招投标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及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招标市场价及投标市场价,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行为。 (二)推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分办法和高额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为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提供保障。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分办法和高额合同履约担保制度,并且在试点项目中推行实施,为下一步南宁市及全区推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提供充足的经验依据。 (三)重视合同签订,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加大招投标阶段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拟定以及中标后正式合同的签订指导,加强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制定施工过程结算指导意见,在试点项目中试行施工过程结算,为自治区领导小组通过技术成面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提供经验依据。 (四)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培育和监管力度。 1.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培育。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选择一批熟悉法律法规、国际惯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建南宁市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加强对总承包企业、咨询企业人才队伍的培训指导,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2.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一是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及投诉机制;二是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对不良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开展通报及诚信记录。通过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南宁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南宁市住建局、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0年12月) 1.开展专题调研。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对南宁市国有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南宁市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2.确定试点项目。由南宁市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试点项目,并及时将试点项目相关情况报自治区领导小组。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1月—2022年12月)。配合自治区领导小组组织研究项目造价改革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指导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全过程咨询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南宁市改革工作办公室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反馈和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改进,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总结评估试点项目改革措施成效,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完善管理制度,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南宁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试点实施方案及部门职责,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合力保障试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上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南宁市住建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对改革试点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