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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南住建函〔2021〕4155号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南住建函〔2021〕4155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政府投资施工过程结算试点项目资金的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邮箱:nnjw5578356@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117.141.131.185:8000/law/skip.action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名称

附件1.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_征求意见稿_.docx

附件2.《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意见》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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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为加强政府投资施工过程结算试点项目资金的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为落实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精神,为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2021年7月2日,孙大光市长主持召开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会议上提出:请李建文副市长牵头研究推进第三方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形成有效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率。

(三)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南宁市作为广西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城市,在重视合同签订,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方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从技术及管理层面逐步解决工程结算难的问题。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

(四)《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府办〔2015〕21号)。

结合上述有关通知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施工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职责、施工过程节点划分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计量计价、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同时为落实政府放管服相关工作,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根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政府投资试点项目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通过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施工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  解释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同时明确目前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范围仅为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试点项目。

(三)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职责  明确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职责,并且明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四)施工过程节点划分原则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五)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施工过程结算试点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应明确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计量计价方式、质量验收相关要求等事项,并且投标文件应全面相应。

(六)计量计价、结算与支付  参与试点项目的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推进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价款等于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的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建设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在节点工作内容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后,要经项目主管部门对分节点(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确认后才能报市财政部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所需材料根据南宁市财政局提供的结算报审相关资料进行了明确;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市财政部门、建设双方可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七)监督管理  明确市住建、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试点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附件1

 

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试点建设项目

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政府投资施工过程结算试点项目资金的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现就我市试点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落实政府放管服相关工作,以适应建设工程市场需求,推动试点项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动态控制,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施工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

(一)定义

1、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进度款是指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包含进度款支付等相关内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与支付的款项。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涉及的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达成一致意见,进度款也是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试点项目。

三、施工过程结算的工作职责

各职能部门根据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中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试点推进工作,试点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制,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四、施工过程节点划分原则

(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二)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1.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3.专业工程;

4.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5.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五、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一)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试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二)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试点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1.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2.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

3.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4.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5.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

6.施工过程结算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

7.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计量计价、结算与支付

(一)参与试点项目的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推进实施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市财政部门及时对施工过程结算开展审核。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明确费用签证的量、价和费。

(二)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价款等于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的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三)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项目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结算分节点(阶段)工程质量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后,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计量、计价、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不予计量、计价、支付,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形成相关质量验收记录并按以下原则完成签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设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进度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即可各自独立又可有效结合。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建设双方确认及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文件确定同期支付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则仍然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款。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工作,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并进行审核及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调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自治区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调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项目主管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建设单位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七)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答疑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补充协议、开工资料、联测记录、土石方资料、质保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资料、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须手续完备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联测记录、土石方资料、质保资料、工程变更洽商资料、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等资料为与本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相关部分。

(八)采用总价合同的试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如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出投资批复概算相关规定比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试点项目投资概算批复职能部门申请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下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九)采用单价合同的试点建设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如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超出投资批复概算相关规定比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试点项目投资概算批复职能部门申请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市财政部门、建设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市财政部门、建设双方可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十二)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

(十三)施工单位依据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的成果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约定。若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则作为审核拨付运营补贴和其他费用的依据。

建设单位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市住建、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试点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管理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积极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二)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将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有关单位信用档案。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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