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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2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桂财采〔202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在我区个别地区政府公务消费优先采购“小册子”企业,存在不公平竞争问题的整改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打通制约国内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对加快形成以国内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基础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明确清理整改工作主体和职责

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工作坚持“谁起草、谁清理整改”“谁实施、谁清理整改”和分级清理整改的原则。

市县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或牵头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整改,提出清理整改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整改;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整改;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整改。

三、准确把握清理整改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改范围。

    政策措施清理整改的范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地各部门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清理整改重点。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8.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四、规范清理与整改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理范围,逐条进行自查清理,全面整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发现涉及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二)属于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原则上于2022年10月31日前修订或废止。

(三)属于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及时纠正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五、严格清理整改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提高清理整改工作质量。对清理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的问题要建立台帐,分类整改,发现问题要即知即改、应废尽废、应改尽改,对帐销号。各地各部门清理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于2022年10月31日完成整改。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地区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整改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提高清理和整改质量。

(三)及时报送清理整改材料。各设区市财政局、各区直主管预算单位应于2022年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清理整改工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所辖地区的清理整改工作。清理整改工作报告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整改和纠正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工作报告格式可参考附件3),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gc@czt.gxzf.gov.cn。

(四)强化清理整改结果公示。广西政府采购网新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清理整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公开专栏,各设区市财政局、区直各预算单位应登录政府采购网,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统一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改情况统一在专栏进行公示(自查没有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也要公示,公示表格可参考附件1和附件2),对设置官方网站的设区市财政局和区直预算单位也要进行同步公示。

(五)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的,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就同一项目向参加企业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设置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或者采购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取消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六)规范限额以下采购事项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预算单位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限额以下采购事项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不得设置各种差别待遇、歧视性待遇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等条款。

(七)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对清理发现存在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通过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方式,规范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等方式进行整改。新制订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附件:1.XX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事项清理整改汇总表 

2.XX(区直部门)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事项清理整改表

3.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整改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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